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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大诰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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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说完了之后我们大家再来认识认识另外一套律法。

说起这套律法之前,我不得不对明朝的官员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价。

惨!

我们都知道,历朝历代官员的职位都算是最稳定的,他们的职位也就是我们现在的公务员。

碰上个吃香的职位,几千个人里面挑一个人,这都是常有的事。

用千里挑一这个词语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而如果你运气好,知识渊博,干死了几千人唯独你一个人爬了上去,那就相当于抱上了金饭碗,这辈子吃喝不愁了。

公务员这个职位可以说是历朝历代所有人挤破脑袋都想蹭上的一个职位。

但是在朱元璋手里,官员这个本来高尚的职业却完全变味了。

因为原本高尚的官职被朱老大活生生的给杀成高危职业。

在明朝,尤其是朱元璋时代,官员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

那就是:惨。

惨绝人寰!

如果将我们现在的很多可口美食比喻成濒危物种的话,那在朱元璋这里官员就被朱元璋生生杀成了高危职业。

用一个明史官方语言来讲再恰当不过。

无日不杀人。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说没有哪天是不杀人的,每一天都有人死在朱元璋的刀下。

想想吧,如果这个评价没有夸张的话那得死多少人呢。

甭管你做的再好,你的简历多么优秀,你的工作多么认真,都逃脱不了被砍头的命运。

后来很多人为了不当官,甚至不惜自裁。

千万不要以为我是在开玩笑,这是真真正正的事实,很多人为了拒绝到朝廷当差,不惜自断手脚,以逃避官职。

当然,这么做确实有可能逃避朱元璋的征缴。

但是同样也因为自裁,很多人没能逃过朱元璋的魔爪。

最经典的一个案件是源自名叫夏伯启的叔侄二人,他们两人是江西省有名的大儒。

朱元璋平定天下以后开始广招儒臣,江西当地的官员就把夏伯启两人的简历交给了朱元璋。

但是鉴于朱元璋杀人无数的光荣事迹,夏伯启二人害怕丢命所以拒绝服从朱元璋的诏令。

为了坚决抵制朱元璋的召集,他们两人甚至不惜自断手指,以示抗拒。

我连手指都没有了,写不了字了,你再招我入宫也没用了,这总行了吧!

但是他们不会想到的是,他们的光荣事迹传到朱元璋耳朵里面的时候朱元璋的肺都快气炸了。

我顶你个肺呀!

你们两个混蛋,瞧不起老子么?

老子给你们官,你们都不当,摆明了不给我面子。

你们不是自断手指么,我倒要看看你们脖子硬不硬,经不经的起我的折腾。

于是他命人将两人抓来,朱元璋下达了一个可怕的命令。

他决定要亲自砍死他们。

把两人抓来以后,朱元璋并没有立刻执行他的命令。

而是先找两人进行了谈话,也可以说是训斥。

具体内容如下:

朱元璋问:“当年天下大乱的时候,你们住在什么地方?”

夏伯启回答:“红寇(朱元璋也是红寇,敢当面骂朱元璋的他恐怕是第一人)乱时,躲在福建、江西两省交界的地方。”

朱元璋问:“那你现在又住在哪里?”

夏伯启回答:“红寇张士诚占据信州,我回了老家。”

朱元璋问:“后来呢?”

夏伯启回答:“在老家教书,一直到现在。”

朱元璋问:“夏伯启你当年在乱世里仓皇逃走,命悬一线,那是时代的动荡。可是现在的你却可以靠教学为生,生活安逸家庭和睦,不用再害怕被暴徒所迫害,也不害怕被别人夺掳走你家产。”

“你想过没有,今天能够过上这样稳定的生活,究竟靠的是什么?”

“你靠的是我,知道吗,是我!是我给你们创造的这稳定条件。我对你们来说就如同是再生父母,而你们现在不但不知道报答,反而还自断手指来抗衡,不想为我所用,说明你们不忠不孝!”

“你这等不忠不孝的人,我还留你们干嘛?”

杀了吧!

杀!

最后朱先生给这叔侄二人下达的处罚决定是: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砍脑袋,抄没家产,杜绝类似此类蠢才的效仿之风。

并且为了警示他人,朱元璋还把这两人定义为狂夫并做为反面教材,其他诸如此类的蠢才胆敢效仿,一律格杀!

来吧,有种的都试试。

看看你们谁还敢挑战我朱元璋的威严。

而朱元璋和夏伯启的这段谈话就被详细载入到了《大诰》之中,并且做为了反面教材,予以惩戒。

废话有点多了,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三篇文章。

名称:大诰;

全名叫:御制大诰三编;

简称:大诰三编。

这是个什么玩意儿?

法律不叫法律,处罚不叫处罚的。

应该没什么重要的吧!

你如果这么想那就大错而错了。

大诰三编一共分为三卷。

分别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三部分。

颁布时间分别为: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洪武十九年春(公元1386年)、洪武十九年冬(公元1386年)

三编合并叫做:大诰三编。

这套律法出自一个人,他不是文人却胜似文人,他不是武臣却毒于武臣。

此人的名字叫做:朱元璋。

这套律法是朱元璋在皇帝的工作之余,依靠他作家的思想风范编制出来的。

在详细讲起它之前,我先从我个人的观点给它一个评价。

我的评价词语叫做:变态!

自掘酷吏之名,集变百家之态。

也是因为这部律法,后来很多文人学者将酷吏暴君的名号加注到朱元璋身上。

这可以说是朱元璋给自己强加的一个不太好的外号。

首先需要声明一下,三篇大诰所针对的对象全部都是官员,如果你是老百姓那你就得靠边站,因为你根本就和大诰沾不上边。

或者说你没有资格动用大诰里面的刑法。

你老百姓可以使用的处罚形式只限于大明律。

《大诰》真正意义上并不能叫做一套律法,如果按照我们现在教学形式来讲的话,它应该算是很多经典案例的组合。

这些案件出现以后做为皇帝的朱元璋突发奇想,为了教会官员们以后出现诸如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他亲自书写了此类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和处理方案,然后分发给各级各县。

《大诰》就好比是我们现在老师所做的备案。

以后如果在你的任期内出现大诰里面相类似的案件,那你就不需要向朱元璋请示,更不需要为这事发愁,按照我大诰里面所写的执行方法进行处理就好了。

这些案例包括刑事案件,也包含经济案件。

这里面包含有刑事案件百分之八十,大致包括: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官吏玩忽职守、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等。

剩下的百分之二十为经济犯罪,比如抗粮、抗税、抗差、抗租等。

这些案件分案件的不同而处罚各异。

我们分别来讲述一下。

首先一个个的开始讲:

贪污案:涉嫌贪污受贿之类的腐败案件,包含但不限制于腐败案件的,例如买官卖官,压榨百姓、私吞税款等案件,此类案件除以极刑。

处罚方法:砍头、绞刑或者凌迟。

这几种大家都能明白,我就不仔细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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